中国电子学会科技志愿者总队地方分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会科普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大中国电子学会科技志愿者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的服务范围,深入基层开展科普工作,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科协《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电子学会科技志愿者总队地方分队(以下简称“地方分队”)是指符合中国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总体要求,经中国电子学会审核评定,由总队指导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主要为地方科协系统或教育系统所属的单位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主的非盈利组织;经批准设立的中国电子学会青少年等级考试服务中心;中国电子学会青少年科普项目合作单位等。
(二) 申报主体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开设,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不良借贷等行为。
(三) 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好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志愿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经验;申报主体主要负责人在本地区科普教育行业具有较好影响力。
(四) 申报主体具备开展科普服务相关工作的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服务保障能力。
(五) 申报主体具备开展科普服务活动的师资团队,骨干队员不少于5人,队员具备服务内容相应的学历或技能,持有中国电子学会相关指导教师证书者优先。
第四条 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 中国电子学会科技志愿者总队地方分队设立申请表;
(二) 申报主体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申报主体单位信用记录证明;
(五) 教师资格证或中国电子学会颁发的指导教师证书复印件(可选);
(六) 其他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经验的证明。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地方分队申报遵循免费、自愿、公开的原则:
(一) 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
(二) 经实地考察、座谈、走访等形式评估,确定候选名单;
(三) 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四)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地方分队;
(五) 未通过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接收重复申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地方分队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电子学会的相关管理要求,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按照总队要求规范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科技志愿服务经费、物资,不得以中国电子学会名义,从事任何与科技志愿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如有投诉举报,经核实撤销地方分队资格。
第八条做好科技志愿者的宣传动员、招募注册、管理培训、记录评价、激励褒扬、个人信息保密等工作,对外发布相关的宣传资料、活动内容等资料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至中国电子学会科普培训与应用推广中心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方分队应做好科技志愿服务数据和资料的收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
第十条地方分队应积极参与总队组织的相关活动,广泛开展经验交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笫十一条地方分队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笫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将中止其认定程序,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地方分队应按照总队要求每年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笫十四条已认定的地方分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三)严重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或分队主要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总队报告,变更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地方分队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总队将在科普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培训等方面对地方分队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单位加大对地方科普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程。
笫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