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电子信息智能创新大赛
承办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少年电子信息智能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地区选拔赛及全国总决赛承办单位管理,确保大赛组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大赛活动符合主管部门有关竞赛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承办资格
第二条 承办主体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为主。
第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明确专职领导负责赛事全面工作,专门负责赛事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竞赛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具备2年以上主办或独立承办同类赛事的经验;
(三)应将大赛承办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中,制定大赛承办工作计划,有充足的经费保障,确保大赛地方承办活动能够顺利实施;
(四)具备开展大赛地方承办活动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与当地教育部门保持良好工作关系,能保障参赛学校、队伍的基本数量和质量;
(五)申报单位为中国电子学会科普合作单位、科普基地单位、省级考试服务中心的优先。
第三章 承办单位职责
第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赛选手、学校收取任何大赛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工本、场地、材料等),做到零收费。不做任何虚假或诱导性宣传,不得将竞赛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第五条 不得借竞赛名义,进入校园开展或变相开展商业活动,包括赛前培训,推销或变相推销书籍、资料、商品。
第六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须具有承办当届大赛全部赛项的能力,并依据大赛章程及赛项规则组织比赛,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参赛对象范围、擅自增加比赛项目或修改比赛规则。
第七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应成立地区选拔赛组委会,安排专人负责大赛联络及组织工作,接受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细化工作方案、做好应急预案,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确保赛事活动顺利进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问题,应当尽早整治、及时处理。
第八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须在组委会监管下,在所辖赛区范围内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协调地区选拔赛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须按要求向组委会提交完整的地区选拔赛执行方案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地区选拔赛活动。
第十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应提供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在组织、报名、参赛、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与资格审定有关的问题,应及时调查、落实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赛区晋级参赛选手参加全国总决赛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需按组委会统一要求完成所辖赛区的宣传工作,所有对外发布的文件须经组委会审核。
第十三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负责所辖赛区的邀赛工作,确保工作范围基本覆盖所辖区域的中小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总决赛承办单位负责决赛期间相关组织、管理和接待等工作,确保决赛及其系列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地区选拔赛及全国总决赛承办单位有义务协助组委会完成大赛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参赛选手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必须规范保管,不得丢失、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选手信息仅限在大赛指定平台内运行。
第十七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负责地区选拔赛经费筹措及管理。
第四章 承办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组委会提交承办单位申报材料;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大赛官网公示审查结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组委会规定流程组织赛事,提交相关标准文档资料;大赛结束后,向组委会提交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区选拔赛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地区选拔赛当场公布比赛结果,并于比赛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组委会提交比赛成绩统计、获奖名单等。因承办单位提交比赛成绩和晋级名单滞后或遗漏造成的影响,其处理解决方案须经组委会审批通过后,由承办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条 如承办单位在大赛筹备、组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或其它损害大赛公平公正性,损害参赛队及参赛选手合法权益的行为,组委会有权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其承办资格,并终止其参与大赛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组委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电子学会
2021年9月1日